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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:
    1 建筑的规模。
    2 建筑的功能分区和防火分区。
    3 建筑的零售业态。
    4 建筑用电设备的容量。
    5 可能的发展因素。
4.1.2 商店建筑接入低压配电系统的单个单相用电负荷,线路供电电流不应超出40A。
4.1.3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及配电线路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GB50054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和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16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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